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2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城胜利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内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9)冀0402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995.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