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402民初188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浴新大街与学院北路交叉口西北角蓝天城居住小区1号商业楼。
负责人:黄志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内8号,
法定代表人:孙柏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县城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叶建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叶建亚,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建亚、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交纳1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永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海峰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