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863号
原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云西街甲7号A栋。
法定代表人:陈先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浩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成和园小区3号楼1单元803。
法定代表人:叶建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鑫,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