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建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财保427-1号
申请人:青岛建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琅琊台南路778号。
被申请人:***,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申请人:高**,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青岛建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保全金额32000元。申请人已交纳9600元现金作担保。现被申请人已缴纳32000元现金申请解除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缴纳32000元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扣押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