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名世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名世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3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名世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海口市。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琼0107民初63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名世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名世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828万元及利息(自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名世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68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财产查询及相关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及银行存款。本院已于诉讼保全阶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2-8号的不动产,期限三年。经查,本院(2024)琼0107执异42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生效,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2-8号的查封。本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期限二年。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海南名世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暂不处置。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9502元并作为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名世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近三个月经再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外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以对其信用进行惩戒,并在网络媒体“今日头条”对其进行公布。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实施拘留程序,因未能寻找到***、***下落,未能实际拘留。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