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驰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146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生,住兰考县。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驰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办事处***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MA496DF0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驰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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