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7200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身份证号码4127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生,住兰考县,身份证号码41022519********。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驰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办事处***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MA496DF0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驰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