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3021号之一
原告:山东三木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三木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三木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木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木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保全费720元,以上合计1386元,由原告山东三木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