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5959号
原告:青岛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8367749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原混凝土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石家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672367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没有有效的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原告已预缴),全部退回原告青岛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770元,由原告青岛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乔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