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1413号
原告:***,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大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20号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C座3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璞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26号海信环湾大厦501户。
法定代表人:刘娟,经理。
被告:刘娟,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大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正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璞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孙 媛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