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515号

申请人: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春光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0647674X

法定代表人:魏向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文,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418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418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691元,由申请人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