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736号
申请人:淄博三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白家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5R750Y。
法定代表人:徐久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谊,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春光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0647674X。
法定代表人:魏向海,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三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316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巩若润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甄晓玮
书 记 员 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