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552号
申请人: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春光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0647674X。
法定代表人:魏向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车辆(车号:鲁C5××××)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1157-1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伊护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佼
书 记 员 马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