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5561号
原告: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春光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魏向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吉彩路46号3-1幢。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义丰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