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从化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84民初773号
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广州市从化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甘令红。
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从化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月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