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宇源建设有限公司

803扬州鸿宇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泽龙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1084民初8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鸿宇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泽龙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扬州鸿宇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鸿宇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计5540元,由原告扬州鸿宇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茅庆峰
书记员  俞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