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899号
原告扬州鸿宇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诚信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扬州鸿宇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鸿宇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璟
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
人民陪审员 纪冬梅
书 记 员 徐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