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592号
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金九路与临册路交汇南5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456641433。
法定代表人:吴彦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振兴北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85325624X。
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连云港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树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慧
书 记 员 李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