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民初3529号
原告:***,男,1965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连云港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85325624X。
法定代表人:朱亚东,总经理。
第三人:南通通城电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南路**供电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6925884X8。
负责人:钱进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通城电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姚志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