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灌云县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云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7民终3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振兴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翔,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云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伊山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侍作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灌云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中路9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灌云县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能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云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申建设公司),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灌云县供电公司(灌云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能电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房屋出现倾斜、断裂等现象系自身原因造成,且该现象可能在云申建设公司施工前就已经存在,与上诉人无关。2、一审判决对财产损失数额认定错误,鉴定意见多处不符合实际,应当重新鉴定。3、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云申建设公司连带承担40%的责任,系划分责任不当。
袁礼山辩称,经一审法院组织鉴定,认定上诉人的施工行为是本案次要原因,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申建设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系上诉人承包,云申建设公司只是按照上诉人的要求,以“包清工”的形式施工,云申建设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灌云供电公司未作答辩。
袁礼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伊能电力公司、云申建设公司、灌云供电公司连带赔偿其房屋损坏损失100000元(暂定),鉴定后变更为36828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伊能电力公司、云申建设公司、灌云供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涉案房屋位于灌云县,始建于1993年,于1996年10月5日取得《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原为单层主屋及单层边屋,***于2004年在主屋加盖一层。
二、“110kv伊城变新出10kv电缆通道”工程获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由江苏省电力公司进行招标,伊能电力公司中标后进行施工。2015年,伊能电力公司将其中“伊城变新出10kv电缆通道标段一,12回埋管20米、12回顶管4***米、八角井3基”工程、“伊城变新出10kv电缆通道标段二,MPP管长1950米、12回顶管434米、八角井3基、环网柜基础4基”工程通过招投标发包给云申建设公司。伊能电力公司、云申建设公司对各自实际施工的项目均有相应施工资质。
三、2016年8月期间,涉案工程施工至袁礼山房屋附近,采用非开挖拉管(定向转)进行电缆通道挖掘,设置出入土工作坑。电缆通道位于房屋北侧,最近水平距离为12.4米,电缆通道距离地面竖向距离约16米。
四、袁礼山房屋出现倾斜、裂缝等现象。由***申请,经一审法院委托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房屋受损与电缆通道施工的因果关系及修复方案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袁礼山主房屋存在墙体裂缝、倾斜等问题,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房屋建造标准较低、曾经过加层改造等自身原因,次要原因为电缆通道工程施工。2、袁礼山单层房屋存在裂缝、倾斜等问题,其产生主要原因为房屋建造标准低,但不能完全排除电缆通道工程施工影响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修复方案为“拆除至基础,按原建造标准重新建造”。
五、由***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江苏建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袁礼山房屋拆除至基础,按原建造标准重新建造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重新建造造价为411672.53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内容,涉案电缆通道工程施工是导致***房屋受损的次要原因,伊能电力公司、云申建设公司在共同施工过程中造成损害,应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致损原因、过错大小、损害结果等综合因素,酌定伊能电力公司、云申建设公司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根据江苏建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房屋重建造价为411672.53元,故伊能电力公司、云申建设公司应连带赔偿***损失164669元(411672.53元×40%)。灌云供电公司非涉案工程的发包方、施工方,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张房屋连接部分损失26680.09元,但无证据证明房屋连接部分受损与电缆通道工程施工有关,一审法院对此依法不予支持。灌云供电公司称重建造价中应扣除可再利用的材料费、相关规费、税金等,但未就此举证证明,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伊能电力公司、云申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袁礼山164669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824元、司法鉴定费36000元,由***负担25694元,由伊能电力公司负担8565元,由云申建设公司负担856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电缆通道工程施工是袁礼山房屋存在裂缝、倾斜等问题的次要原因,一审中伊能电力公司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伊能电力公司、云申建设公司在共同施工中对袁礼山房屋造成损害,并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根据江苏建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袁礼山房屋拆除至基础按原建造标准重新建造造价为411672.53元,伊能电力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故一审判决采信该鉴定意见亦无不当。如袁礼山重建房屋,应当依法进行。综上,伊能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元,由灌云县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勇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