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厚辉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393号 申请人: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82185419J,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融侨华府天玺园3号楼3A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P3WEJX5,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淮安***)B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开学驷,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申请人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学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学驷、***名下等额财产1800万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学驷、***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