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393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江***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P3WEJX5,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淮安***)B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82185419J,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大道融侨华府天玺园3号楼3A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学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学驷、***名下等额财产1800万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实际查封了江***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深圳路支行,开户账户:54×××88),实控金额190687.84元。现变更保全申请人江***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该账户为其基本户,自愿提供190687.84元现金汇至本院执行账户作为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账户实施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相关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深圳路支行,开户账户:54×××88)实施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