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5372号之二
原告:***,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
被告:江苏厚辉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淮安***)A1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新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云集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安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丰惠广场3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厚辉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市新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3元,减半收取1816.5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锦 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见习***
书 记 员 李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