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260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栋一楼117、118、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壮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司员工。
被告:贵阳和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州火炬软件园)B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0197092N。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信通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一期16栋1单元28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1113678J。
法定代表人:冯桂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和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信通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封已保全的对方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阳和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信通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50024.85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额其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贺冬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