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6622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栋一楼117、118、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航,男,公司员工。
被告:贵阳和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州火炬软件园)B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0197092N。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信通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项目一期16栋1单元28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1113678J。
法定代表人:冯桂荣,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和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信通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200.2元,减半收取为19600.1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缴的19600.1元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贺冬红
人民陪审员秦春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