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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讯之美物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8民初9334号
原告***,男,蒙古族,1983年5月23日生,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被告讯之美物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2楼11号(经开区拓展区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804460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讯之美物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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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