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24民初71号
原告四川省郫县红光镇白云村村委会,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红光镇白云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兴盛,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徐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红光镇正兴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史栋梁,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乾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观音桥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郫县红光镇白云村村委会与被告四川徐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乾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郫县红光镇白云村村委会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郫县红光镇白云村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郫县红光镇白云村村委会撤回对被告四川徐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乾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00元人民币,由原告四川省郫县红光镇白云村村委会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