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乾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成都市地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乾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郫民初字第4063号
原告成都市地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唐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乾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地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乾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地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市地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地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乾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66元,由原告成都市地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何红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