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财保52号
申请人:北京隆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门外大街8号楼3号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42320441L。
法定代表人:石冬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思,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林右旗君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MA0NP78Q7A。
法定代表人:李常青。
申请人北京隆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巴林右旗君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一百五十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北京隆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XXXXXXX,申请人北京隆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巴林右旗君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巴林右旗君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本保函的有限险期为:自被保险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产保全案件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终止,包括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引发诉讼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隆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对被申请人巴林右旗君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一百五十万元进行冻结。
诉讼保全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隆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福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 悦
书 记 员 单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