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财保89号
申请人:北京隆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门外大街8号楼3号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42320441L。
法定代表人:石冬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思,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林右旗君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MA0NP78Q7A。
法定代表人:李常青。
北京隆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巴林右旗君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2021)京0118财保52号民事裁定,立即对被申请人巴林右旗君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一百五十万元进行冻结。北京隆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隆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巴林右旗君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_1)存款一百五十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巴林右旗君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存款一百五十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福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和 霞
书 记 员 单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