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6029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高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8000108476G。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春晖宏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仓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北京春晖宏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被告:北京隆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门外大街8号楼3号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4232044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北京隆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人民政府、北京春晖宏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隆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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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