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2民初567号
原告:新疆天地金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开泰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于卓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塞里尕孜吐尔道,男,1990年3月6日出生,哈萨克族,该公司办公室销售总监,住新疆巩留县。
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南环路916号。
法定代表人:焦强,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地金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地金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已将材料款付清为由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疆天地金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地金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天地金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聂中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