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026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91654002230540379U,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91654000734471979E,住伊宁市伊犁河路31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8)新40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伊犁伊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立即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2021年5月13日,我院收到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破申1号裁定书、(2021)新40破2号之一决定书各一份。2021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书面提出撤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8)新40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表示在破产程序依法受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书面撤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8)新40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8)新40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马 哈 孜
审 判 员 唐 鹏 飞
二 ○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艾孜力海依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