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南环路916号。
法定代表人:焦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弓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其他信息不详。
上诉人**贵因与被上诉人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6)新4002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宁市人民法院(2016)新4002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周丽萍
审判员*泉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孔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