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绿浓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02民初314号
原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笔人:焦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新绿浓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新绿浓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新疆新绿浓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庭外协商,现原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84元,减半收取计27,342元,由原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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