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0771号
原告:上海置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赟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219号23层。
法定代表人:任珺。
原告上海置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赟宜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置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置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置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