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置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金世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07民初378号
原告:上海置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家,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世闻,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置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世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置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法家、被告金世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置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956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是原告公司员工。2015年6月26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通过**(公司股东)向原告提出借款2万元,承诺于2015年年底前归还。2015年6月2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被告出借2万元。后,被告通过工资扣划的方式归还了部分借款,截止2016年6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563元未归还,故在离职时写下书面借条作为结算。后被告始终未履行债务,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只是认为自己现在无力归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置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956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置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人民币956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金世闻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