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中筑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中筑建设有限公司、唐山海港鑫瑞机械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4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中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海港鑫瑞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欣街180号。 经营者:***,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守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阳市中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海港鑫瑞机械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21)冀0225民初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中筑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阳市中筑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