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5947号
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鑫盛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四农场建材市场北区1号。
经营者:***,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东阳市中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鑫盛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东阳市中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鑫盛达建筑器材租赁站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东阳市中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鑫盛达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东阳市中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广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