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5947号之一
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鑫盛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四农场建材市场北区1号。
经营者:***,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东阳市中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鑫盛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东阳市中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东阳市中筑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东阳市中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东阳市,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协商不成,必须在原告注册所在地或原告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本案原告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唐山市丰润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因此本院对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东阳市中筑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东阳市中筑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申请费80元,由被告东阳市中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窦广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