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二公局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6199号
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状。起诉人中交二公局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起诉人依法承担工程质量修复费用(暂定)4009436.07元;2.请求被起诉人依法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3年9月20日签订《劳务协作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路基土石方工程,工程地点在余庆县XX镇,施工内容为路基便道修筑、土石方工程、结构物基础开挖、台背回填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起诉人项目部按照合同约定向被起诉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6年1月19日签订了《退场协议》。涉案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路基沉降及路面开裂情况等诸多质量问题,业主通知项目部整改修复,项目部也多次通知被起诉人履行修复义务,但其均未履行修复义务。起诉人花费了4009436.07元进行了修复,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协作合同》有关工程质量的保修条款,质保期内修复费应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签订的《劳务协作合同》第21条约定“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单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该约定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故本案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中交二公局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乔 艳 丽  
书 记  员   何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