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民初313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9月16日出生,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北京公科飞达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高海龙。
被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沙浦镇沙浦村路西77号。
法定代表人:高长云。
原告***与被告**、北京公科飞达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的撤诉申请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2488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魏开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周 鹏
代理书记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