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181执7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沙埔镇沙浦村路西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196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东街315号3**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7040932X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就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闽0181民初82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81903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7392元。因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申请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账户。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181民初8248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学品 审判员  姚忠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