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406号
原告:***,男,194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培丽,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沈灏,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与前进路东南角城标尚郡小区18#楼西侧第四间门面房。
负责人:陈万春。
被告:河南永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永昌西路488号永兆纺织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贤周,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贤周,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王**,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河南永乐置业有限公司、孙贤周、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丁 伟
人民陪审员  张兆铭
人民陪审员  王凤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韩亚茹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