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23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沈灏。
被执行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京广南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贾召伟
被执行人郑州市昌达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京广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贾长明。
关于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昌达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执监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执恢80号执行案件移送至本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9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6日、2021年5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反馈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传唤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代理人侯世魁到庭,其要求暂停土地评估程序,其余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
四、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且告知了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90443947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昌达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张卫青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