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中德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190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姣姣,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东城区前进路以南、***以*****第20幢16层。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被告:***,女,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东城区学院路与前进路东南角城标尚郡小区18#楼西侧第四间门面房。 负责人:***,任经理。 第三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七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德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颖 书记员  许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