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8148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对***与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豫1002民初814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豫1002民初814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三行“822、839车位(车库)使用权转让给原告程刚,抵偿其所欠原”补正为“822、839车位(车库)使用权转让给原告***,抵偿其所欠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闫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