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利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利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4841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利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ERK0J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系被告处职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利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期满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