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4841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利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ERK0J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系被告处职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利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期满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