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君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君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起舞飞扬服饰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83财保119号
申请人:河南君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五大街第88号2号楼24层2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MA44Q9XXXX。
法定代表人:杨丽娟。
被申请人:河南省起舞飞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蒋坡村杨庄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5050894XXXX。
法定代表人:刘洪宾。
申请人河南君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18661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118661元的其它等额财产。申请人河南君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106511919202300××××)提供担保。2023年1月31日,郑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起舞飞扬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66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14元,由申请人河南君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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