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6280号
原告江苏永嘉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2020年9月17日,原告江苏永嘉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已收到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嘉钢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3元,减半收取计836.5元,由原告江苏永嘉钢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浩
书记员 张璐璐